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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旅游项目贷款担保风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旅游项目贷款担保风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1〕12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旅游局、省财政厅制订的《安徽省旅游项目贷款担保风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安徽省旅游项目贷款担保风险
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旅游业加快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扶持作用,有效缓解旅游项目融资难问题,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3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项目贷款担保风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补助)从安徽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切块安排,专门用于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旅游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风险补助。担保补助规模根据当年全省旅游项目实际贷款情况确定。

  第三条 省财政厅对担保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担保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评审、专款专用、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范围、标准和程序

  第四条 申请使用担保补助贷款的旅游项目应已列入省旅游项目库,包括旅游观光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新业态和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等旅游建设项目。

  第五条 旅游项目申请担保补助贷款的总额,原则上规模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15年。

  第六条 申请担保补助贷款的旅游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规范,员工队伍稳定,组织架构较为完善;

  (二)旅游主营业务突出,产品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企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省“十二五”旅游发展规划以及节能和环境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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