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财务资料真实可信,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5%;
(四)企业信用较好,无不良贷款记录,无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信用等级符合银行信用等级门槛;
(五)银行和担保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使用担保补助贷款的旅游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名称、简介和规划、投资规模、市场前景分析等;
(二)旅游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经济性质、注册资本、主要股东、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等;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等有效证明;
(四)企业上两个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近期及上年同期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股东权益变动表等)。
(五)银行和担保机构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旅游项目申请担保补助贷款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旅游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审理申报担保补助贷款的旅游项目,并向融资性担保机构推荐,原则上每半年集中开展一次。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对旅游项目的贷款开展独立评审,为符合其规定条件的旅游项目提供贷款担保,不得收取保证金,担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
(三)金融机构优先向已经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旅游项目发放贷款,原则上适用基准以下利率。
(四)省财政按照旅游项目实际获得担保补助贷款总额的5‰,一次性将担保补助拨付给融资性担保机构,主要用于其损失补偿和补充资本金。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九条 旅游项目申请担保补助贷款工作由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共同承担。
(一)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向申请担保补助贷款的旅游项目单位提供金融政策咨询服务,协调金融机构支持旅游项目担保贷款。
(二)省旅游局负责指导旅游项目贷款担保申请和审核、推荐工作。
(三)省财政厅负责受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旅游项目贷款担保补助的申请,并在收到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直接拨付到融资性担保机构指定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