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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
(浙政发〔2011〕57号)


  为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加快建立健全全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制度,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贯彻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
  贯彻实施《条例》,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事关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努力把《条例》学习好、宣传好、实施好。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统筹工业化、城市化需要和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进一步完善贯彻实施《条例》的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加快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体,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全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努力实现公共利益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利益相统一。
  二、建立和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制度
  (一)确定房屋征收补偿行政工作体制。房屋征收是政府行为。各地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由其所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确定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主管部门为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要加强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确保正常运转。区和其所在市房屋征收部门的职责分工,由所在市政府规定。各设区市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强对各县(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
  (二)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式。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整合现有拆迁力量实施统一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房屋征收部门要加强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今后,各地不得再按建设项目设立新的征收实施单位;对现有按建设项目设立的实施单位,要根据其承担项目进展情况,有计划地予以撤销、合并或者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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