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抓紧编制完善房屋征收有关规划。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房屋征收等部门编制房屋征收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建设活动涉及的需要拆除、修建、保留的房屋。制定各项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四)严格执行房屋征收法定程序。各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房屋征收工作。房屋征收部门要依照《条例》规定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房屋征收目的和范围,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登记基本情况,补偿安置总费用测算,签约期限,补助奖励政策,补偿安置的方式、标准,安置房源的数量、地点,期房安置时的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等。属于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包括改建地段安置房建设或者就近地段房源筹集方案。市、县(市、区)政府要依法及时做好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及公开工作,必要时组织召开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各市、县(市、区)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征收补偿费用要确保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五)合理确定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房屋征收补偿的法规政策和补偿安置费用标准以及征收补偿工作程序应当向公众公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当地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房地产评估机构要独立、客观、公正地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各地要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的建设,确保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正常开展被征收房屋价格评估的鉴定工作,公正履行鉴定职责。
(六)依法实施补偿和搬迁。各地实施房屋征收时,要坚持先补偿、后搬迁,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平稳实施。要切实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确保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依法公正、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前提下订立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要报请作出决定的市、县(市、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对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市、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