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满意度测评。委托第三方具有一定资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对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效率、服务态度、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社会满意度测评。
1.满意度测评组织实施。由省监察厅与第三方共同研究拟定满意度测评表,由第三方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做好汇总打分、分析评价、测评报告等工作。
2.满意度测评主体及比例。企业占70%,其中国有企业占10%、民营企业占45%、合资独资企业占15%;其他社会成员占30%,其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普通高校、科研院所人员各占5%。测评主体的选择方法采取随机抽样,样本量不低于2000份。
(三)专项检查和日常考评。由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牵头,省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配合,抽调人员组成6个检查考核组,主要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各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能、加强作风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尤其是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服务保障产业项目建设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集中检查考核,同时,各部门和单位加强绩效管理自检自查工作。通过开展专项行政效能监察和利用省行政效能投诉、电子监察平台对各部门和单位进行日常工作考评。
(四)评估计分方法。各部门和单位的最终评议结果为百分制。
服务对象问卷调查得分占总分50%(其中产业项目企业、环境监督员、特邀监察员问卷得分占权重20%,市(地)问卷得分占权重10%,省政府领导问卷得分占权重10%,省直相关部门、民主党派省委、工商联及群众团体问卷得分占权重5%,被评估部门和单位问卷得分占权重5%);社会满意度测评得分占总分30%;专项检查和日常考评得分占总分20%。
(五)评估结果运用。评估结果作为各部门服务产业项目发展、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及效能建设的考核奖惩依据,并作为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纳入省直属党政机关工作责任制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统筹评定。对出现严重破坏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影响产业项目发展问题的部门或单位,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参加省直组织的各种先进单位评比。
六、时间安排
7月下旬至8月上旬组织检查组对被评估部门和单位开展检查工作;11月组织开展问卷调查工作,12月开展社会满意度测评工作;12月底前,完成数据汇总和评分排序工作。
七、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