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协助地方政府做好渔船和沿海水产养殖防台避风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实施救灾防病预案,预防疾病流行。
市民政局:组织、协调全市水旱灾害的救助和救济工作,负责救灾捐赠工作;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提供旱涝受灾情况;指导灾区各级政府做好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农业防汛防旱和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技术指导;负责抗灾应急种子的调剂。
市财政局:负责及时筹集和下达防汛防旱专项资金,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工地防汛防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做好市政园林系统城市防台、防风、防涝,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提供市政园林系统在建工程、危房、工棚和户外广告牌等可能危及防汛安全的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分布情况,及其栖居人员数量、分布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协助当地政府、产权单位做好抢修危险房屋、组织应急避险场所等工作,协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督促物业公司做好防汛防风工作。
汕头供电局:负责排涝、抗旱用电的供应,及时抢修水毁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
电信汕头分公司:确保市委、市政府和市三防指挥部的命令及汛情、险情、灾情通讯畅通。
移动汕头分公司:确保市委、市政府和市三防指挥部的命令及汛情、险情、灾情通讯畅通。
国家海洋局汕头海洋环境监测站:负责台风期间海洋信息监测预报。
南海救助局汕头基地:协助海上人员搜救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工积极配合,共同协作,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2.2.3 市三防办职责
负责市三防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当好市委、市政府防汛抗旱工作的参谋。
2.3 县(区)三防指挥部
各县(区)人民政府设立三防指挥部,在市三防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县(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县(区)三防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汛情信息
(1)市气象局、省水文局汕头分局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市三防指挥部和相关成员单位。
(2)市气象局、省水文局汕头分局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市三防指挥部和相关成员单位。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时,市三防指挥部应提早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市三防指挥部,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15分钟内报到市三防指挥部,为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a、当韩江、练江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水位时,各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工程管理部门和县(区)三防指挥部,发生洪水地区的县(区)三防指挥部应向市三防指挥部报告防守情况,发生险情立即上报。
b、当沿海堤围和涵闸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当地政府、市水务局和市三防指挥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
a、在中型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市三防指挥部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市水务部门和市三防指挥部报告。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市三防指挥部。
b、当中型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市、县(区)三防指挥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c、当中型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水库管理部门应立即向市、县(区)三防指挥部报告,县(区)三防指挥部应提早向水库下游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涝灾害信息
(1)洪涝灾害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工矿企业、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县(区)三防指挥部及市民政、教育、城管、交通、电力、农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应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对人员伤亡等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应立即将初步情况报到市三防指挥部,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市三防指挥部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三防指挥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