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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修订)

4 防汛应急响应

  4.1 汛情分级

  4.1.1 一般汛情

  (1)发布台风(包括热带风暴,下同)消息阶段;

  (2)日降雨量:50-100毫米(特殊情况作较大汛情处理);

  (3)主要站点水位:潮安站水位:13.5米(韩基),旦家园6.35米(韩基);

  (4)沿海最大风力:8级;

  凡符合上述4 条中1条或1条以上的定为一般汛情。

  4.1.2 较大汛情

  (1)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2)日降雨量:100-200毫米,过程降雨量:200-300毫米(特殊情况作重大汛情处理);

  (3)主要站点水位:潮安站水位:14.60~14.78米(韩基),旦家园8.25~8.56米(韩基),妈屿站潮水位1.5~2.2米(珠基);

  (4)沿海最大风力:9-10级;

  凡符合上述4 条中1条或1条以上的定为较大汛情。

  4.1.3 重大汛情

  (1)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2)日降雨量:200毫米以上,过程降雨量:300毫米以上;

  (3)主要站点水位:潮安站水位高于14.75米(韩基),旦家园高于8.56米(韩基),妈屿站潮水位高于2.2米(珠基);

  (4)沿海最大风力:11级以上;

  凡符合上述4 条中1条或1条以上的定为重大汛情。

  4.2 防范措施

  根据预报或实际出现汛情等级,确定防范措施。

  4.2.1 一般汛情

  (1)市三防办向市三防指挥部负责日常工作的副指挥报告汛情;

  (2)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处室负责人进岗到位,市三防办主任、气象台台长、省水文局汕头水文分局分管领导进岗到位;

  (3)市三防办向县(区)三防办通报汛情。

  4.2.2 较大汛情

  (1)市三防办向市三防指挥部负责日常工作的副指挥报告汛情,副指挥向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特殊情况下向主要领导)报告汛情;

  (2)市三防指挥部指挥进岗到位,召开汛情分析会,各部门各单位领导进岗到位;

  (3)市三防指挥部部署防御工作,下发防御通知;

  (4)市三防指挥部组织指挥全市防洪抢险救灾工作。

  4.2.3 重大汛情

  (1)市三防指挥部指挥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汛情;

  (2)市委、市政府领导进岗到位,部署防御对策;

  (3)市委办、市府办下达防御紧急通知;

  (4)市委、市政府成立抗洪抢险救灾领导小组,实行统一领导,按有关规程分组实施。

  4.3 工作内容

  4.3.1 组织指挥

  (1)市三防指挥部在省防总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行使全市防汛指挥权。

  (2)市三防指挥部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

  (3)在台风、洪涝时发生地质灾害,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应按照《汕头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做好防地质灾害和抢险救灾工作,并将地质灾害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原因和造成的损失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报告。

  4.3.2 灾害救助

  在防台期间出现重特大灾情,根据市政府指令启动《汕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和组织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4.3.3 信息发布

  (1)市三防指挥部负责发布汛情公报、防汛紧急警报、灾情;

  (2)市气象局负责发布台风消息、警报、紧急警报、强降雨等灾害性天气信息;

  (3)其他部门发布有关汛情、灾情等信息需报市三防指挥部指挥同意。

  4.3.4 预测预报

  (1)市气象局预报暴雨的时间、强度、量级和范围;台风的移动方向、速度、强度、登陆地点;

  (2)省水文局汕头水文分局预报韩江洪水位、风暴潮最高潮水位及出现时间;

  (3)市国土资源局预报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点、强度和时间。

  一般汛情12小时预报一次,较大汛情3小时预报一次,重大汛情1小时预报一次,遇特殊情况增加预报次数。预测预报结果按规定表格填写,经领导签字后上报市三防指挥部;预测预报信息未经市三防指挥部同意不得外传。

  4.3.5 水利工程调度

  (1)中型水库由市三防指挥部调度,其余水库由各县(区)三防指挥部或主管部门负责调度;

  (2)河流由所属县(区)主管部门调度;

  (3)市三防指挥部对全市水利工程有权优先调度。

  4.3.6 物资车辆调用

  (1)发生重大汛情时,市三防指挥部有权在全市范围内调用防汛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大局,主动配合;

  (2)市级物资车辆调用由市三防指挥部统一安排;

  (3)各地要求调用市级物资的,由当地三防指挥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三防指挥部决定后下达调运任务;

  (4)抢险物资款原则上实行谁需要谁负责。

  4.3.7 人员物资撤离

  (1)各地、各部门要按防洪预案组织转移受灾地段人员和物资;(2)对重要物品、有毒物品及易燃易爆物品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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