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实行严格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正常使用和城市道路规划的实施。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本市城市道路。
第五条 本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除沿路建设施工和设置市政公用设施等特殊情形外,下列城市道路的临时占用申请不予批准:
(一)市级国家机关、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门前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的路段;
(二)医院、学校、消防队门前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路段;
(三)城市道路交叉口、大型绿地广场景点、铁路道口以及立体交通设施、隧道、轨道交通车站、长途汽车站、轮渡站、客运码头等出入口周围20米范围内的路段;
(四)公交站点、消防栓沿道路两侧各20米范围内的路段;
(五)各类窨井设施周边5米范围内的路段;
(六)单侧人行道宽度不足3米的路段;
(七)盲道设施;
(八)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临时占路的其他路段。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办理临时占路许可手续。
涉及本市中心城区历史文化街区的临时占路审批,应当征求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人应当持审核批准的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一次性缴纳占路费。
各种占路市场、停车场由主办单位统一办理临时占路许可手续,并于每月下旬预缴下月占路费。
第九条 占路收费按照地区和占路性质(市场内或市场外)
不同,实行分类管理。
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建成区为一类地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为二类地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区域为三类地区。
第十条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满需延期的,原申请人应当在占用期满前15日内提出延期占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