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重点课题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重点课题的选题来源是:
  (一)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提出的课题;
  (二)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市人民政府的重点工作和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市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拟出课题建议,报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审定的课题。
  第十条 重点课题确定后,市政府办公厅根据题目拟写课题指南。
  第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厅向全市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相关单位发布课题指南,并附课题申报要求。
  课题指南可集中发布,也可根据市人民政府工作需要随时发布。
  第十二条 课题指南是研究方向的引导和限定,包含课题研究的方向、主要内容以及辅助说明。

第四章 课题申报

  第十三条 重点课题主要由列入天津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库、市级决策咨询机构联络网以及决策咨询行业协会工作网的专家申报。其他方面专家凡符合课题申报要求,或符合天津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库工作规则相关条件的,也可申报。
  申报者要能够切实开展重点课题研究的组织、指导和管理工作。无法开展实质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第十四条 申报课题可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相关单位组织进行,也可由个人自行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课题应在课题指南限定的范畴内确定具体课题。申报人根据课题指南,拟定具体研究内容和研究题目,认真填写课题申报书,并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第五章 评审立项

  第十六条 重点课题实行专家评审与政府领导评审相结合的立项评审制。评审专家进行初评,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领导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七条 重点课题评审程序为:
  (一)资格审查。按照课题申报要求,市政府办公厅对课题申报书进行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二)匿名初评。评审专家依据统一标准,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申报书的课题论证和研究设计进行匿名评审,按照拟立项课题数2至3倍,确定进入综合评审的课题申报书。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