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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重点课题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综合评审。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领导对通过匿名初评的课题申报书进行综合评审,选定符合决策需求的课题。
  第十八条 课题选定后,市政府办公厅要向入选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发出立项通知。
  课题负责人持立项通知,与市政府办公厅签订课题合同。
  第十九条 对未立项的,由市政府办公厅逐一通知课题负责人,并将其课题申报书存档保留一年。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申报书相关背景材料;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露。

第六章 研究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重点课题的研究工作,原则上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需要延期的,课题负责人要视情况在开题阶段或中期推动阶段及时说明。
  第二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在签订课题合同后,应尽快开展研究工作,并将开题情况通报市政府办公厅。重点课题开题的时间,以课题合同标明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 重点课题研究中期,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开展推动工作。
  中期推动主要内容有:与各课题研究人员进行沟通,了解各项重点课题的研究进展情况,总结阶段性成果,介绍市人民政府相关工作动态,确保重点课题研究始终围绕决策需求展开。各项重点课题研究中期进展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分别报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
  第二十四条 需要调研的,课题负责人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后,持与市政府办公厅签订的课题合同,与相关部门联系调研。各部门应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条 各课题组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研究工作,形成研究成果,按课题合同要求报市政府办公厅。
  第二十六条 变更课题负责人、改变课题名称、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课题完成时间延期或课题中止、撤销课题等情况,须由课题负责人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书面申请。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项,并视情况取消该课题负责人下一年度重点课题申报资格。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撤销课题,追回重点课题专项研究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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