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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重点课题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以课题名义实施营利行为;
  (二)盗用公章或私刻课题公章;
  (三)私自篡改课题名称,对课题进行虚假宣传;
  (四)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五)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六)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七)严重违反财务管理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二十八条 课题组重要活动、重要阶段成果应及时通报市政府办公厅。

第七章 成果认定

  第二十九条 重点课题研究成果凡符合结项要求的,予以结项,发放余款,并向课题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发出结项通知书。
  第三十条 成果认定采取专家评审和市人民政府采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成果认定采取评审专家通讯认定或组织召开评审会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研究成果经市政府办公厅领导审核批准后,刊载在市人民政府内部刊物上,供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决策参考。
  第三十三条 全市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情况,将重点课题研究成果纳入教学、科研考评体系。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重点课题涉及天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按照有偿原则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点课题专项研究经费,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 经费标准根据课题的重要程度及开展研究的难度,由市政府办公厅研究确定。同一批次重点课题专项研究经费标准一致。
  第三十七条 重点课题专项研究经费以课题组为单位发放,由课题负责人管理。
  第三十八条 研究经费一次核定,分两期发放。开题时发放第一期经费,发放数额为该课题研究经费总额的60%;结项时发放第二期经费,发放数额为该课题研究经费总额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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