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课题名义实施营利行为;
(二)盗用公章或私刻课题公章;
(三)私自篡改课题名称,对课题进行虚假宣传;
(四)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五)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六)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七)严重违反财务管理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二十八条 课题组重要活动、重要阶段成果应及时通报市政府办公厅。
第七章 成果认定
第二十九条 重点课题研究成果凡符合结项要求的,予以结项,发放余款,并向课题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发出结项通知书。
第三十条 成果认定采取专家评审和市人民政府采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成果认定采取评审专家通讯认定或组织召开评审会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研究成果经市政府办公厅领导审核批准后,刊载在市人民政府内部刊物上,供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决策参考。
第三十三条 全市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情况,将重点课题研究成果纳入教学、科研考评体系。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重点课题涉及天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按照有偿原则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点课题专项研究经费,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 经费标准根据课题的重要程度及开展研究的难度,由市政府办公厅研究确定。同一批次重点课题专项研究经费标准一致。
第三十七条 重点课题专项研究经费以课题组为单位发放,由课题负责人管理。
第三十八条 研究经费一次核定,分两期发放。开题时发放第一期经费,发放数额为该课题研究经费总额的60%;结项时发放第二期经费,发放数额为该课题研究经费总额的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