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等部门关于《成都市创新创业种子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办发〔2011〕7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成都市创新创业种子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成都市创新创业种子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市金融办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创业风险投资机制,营造良好的企业创新创业环境,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结合我市实际,特设立“成都市创新创业种子资金”(以下简称种子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途与基本原则)
种子资金适用于促进市域内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领域内的项目孵化和成果转化,弥补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市场缺失环节,破解融资瓶颈。通过对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资金支持,鼓励创新创业活动,为创业风险投资领域培育优质项目。
种子资金属于非营利性专项资金,运营、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种子资金的运作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益化、服务提供专业化的原则进行。
(二)种子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符合成都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发展政策。
第三条 (资金来源)
种子资金来源于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种子资金的运作收益和其他社会资金。种子资金设立总规模3亿元人民币,初始规模6000万元人民币,以后视资金使用和需求情况逐年到位。
各区(市)县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区(市)县级创新创业种子资金,用于与市级种子资金匹配。
第四条 (支持对象)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较高创新水平(包括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有望形成产业规模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以及为这些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均可纳入种子资金的支持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