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在成都市域内,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发展阶段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公司成立不满3年,净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并在500万元人民币以内,年销售收入不超过800万元人民币;
3.技术创新及商业模式创新特色明显,技术较为成熟;
4.生产及市场营销计划可行,市场开发潜力大,成长性好;
5.掌握了核心技术或必备的研发、生产技术,具备研发人才队伍和生产必须的设施设备,具备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6.申报项目的自主知识产权关系明晰;
7.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诚信记录良好。
(二)支持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成都市域内,设立小企业专营机构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及经依法批准设立的担保机构;
2.为满足前款条件的企业提供了贷款、担保等融资服务;
3.所提供的贷款利息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担保手续费率不高于3%。
第五条 (使用方式)
种子资金使用的主要方式为:股权投资、融资担保、融资补贴等。
第六条 (股权投资)
种子资金可通过直接投资、联合投资等形式获取企业股权,参与企业创建或重建。
(一)直接投资时,种子资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度最高为200万元人民币,投资期限最长5年,且不能成为最大股东,应有明确的退出方案设计,原则上不派员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
(二)联合投资时,种子资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度最高为200万元人民币,但不超过投资总额的30%。
第七条 (融资担保)
为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种子资金可直接或通过与其他机构联合组建专业性担保公司,在银行、担保或创投机构对本办法支持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实施贷款或创业投资时提供一定比例的担保。
(一)鼓励专业担保机构与种子资金联合组建专业性担保公司,为本办法支持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联合担保或再担保服务,支持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