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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等部门关于《成都市创新创业种子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受评审委委托,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为种子资金日常管理机构,在市科技局的业务指导和市财政局的监督下,负责种子资金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执行评审委的决策,并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和业务流程;

  2.负责种子资金项目的信息发布、申报受理、程序性审查、调研论证,并提出初审意见;

  3.协助评审会的组织筹备和实施;

  4.按照评审委的决策,负责种子资金项目的实施、监管与回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5.负责编制种子资金管理运营的工作计划和资金计划。

  (四)种子资金管理工作经费,可在所管理的年度资金总额的3%以内由评审会根据年度工作绩效考核结果据实审定。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种子基金项目的调研、论证、实施、回收以及种子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向种子资金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种子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申请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审查合格后即可办理受理登记手续。

  (二)调研审查。种子资金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按照种子资金使用类别组织专业人员实地调研,并汇总提出初审意见报评审委办公室。

  (三)审批决策。评审委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后,报请评审会召集人召开会议,对申请项目和种子资金管理机构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评审决策;经评审会审定通过的项目,由种子资金管理机构依据审定意见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按照项目协议履行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和资金回收)

  (一)项目管理。种子资金管理机构除按种子资金股权投资和融资担保项目协议规定的条款进行监督管理外,还应组织专业人员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种子资金项目和承担企业进行定期走访调研,随时掌握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建议意见报评审委。

  (二)资金回收。对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的资金,一般采取首次公开募集上市、协议转让、企业回购或者破产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回收;对以融资担保方式投入的资金,在担保期限届满后解除担保并收回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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