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融资担保合同提前终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种子资金管理机构有权提前终止融资担保合同,收回资金,并保留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1.项目承担企业擅自挪用种子资金、弄虚作假;
2.项目承担企业无正当理由停止申报项目的开发和生产活动;
3.项目承担企业出现重大法律纠纷;
4.项目承担企业经营管理严重失职。
(四)项目承担企业的义务:
1.做好项目组织实施;
2.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3.积极配合种子资金管理机构监管;
4.按项目协议履行被担保义务,或按期上缴红利;
5.项目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清算与后续管理)
种子资金项目如投资失败,将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各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之规定由种子资金项目各方共同组成清算小组,对项目实施情况、失败原因、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分清原因、责任和各方应当承担的义务,并按《成都市政府性审计、会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暂行管理办法》选择审计机构对种子资金损失部分进行审计,报经评审委审批后,采取案销账存方式管理项目及财务档案。
第十三条 (管理与监督)
(一)种子资金管理机构须接受评审委的监管与指导,及时报告管理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在每季度末向评审委报送本季度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
(二)评审委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种子资金的监管与指导,在种子资金管理机构年度自评报告的基础上,对资金运作的目标、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和年度绩效考核。评审委可委托有关部门或中介机构对种子资金管理机构上一年度种子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监督检查,所需费用以及评审会评审论证、绩效评估等管理性支出,均据实在种子资金管理费中列支。
(三)种子资金由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以外的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种子资金申报企业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种子资金,或出于欺诈目的故意导致种子资金项目减值或破产清算等行为的企业,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种子资金申请资格,列入种子资金黑名单,通过媒体予以通报,并由种子资金管理机构追回已拨付的资金,追究项目承担单位的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