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务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
《河北省商务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已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实施,望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河北省商务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规范省商务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推进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省商务厅及厅属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公布的(含代省政府起草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管理文件。其名称特征包括规定、办法、细则、通知、通告、公告等。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
(二)体现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三)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权力和责任相统一;
(五)精简、效能、规范、公开。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下列内容:
(一)设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税费等事项;
(二)设定涉及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事项;
(三)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增加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事项;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根据需要由有关处室或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起草单位”)起草,可以请有关专家参加或者委托有关专家负责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设区的市、县(市、区)商务部门或相关部门(组织)、行政管理相对人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公共利益或者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起草单位还应当组织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六条 厅政策法规处负责省商务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初审,并指导起草单位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