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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建市函〔2011〕550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实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范我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我厅在总结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广东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凡在2011年9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均应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广东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2011年9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则不得调整。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加强我省工程造价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2008计价规范”)、《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必须执行2008计价规范。建设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法的,应当执行2008计价规范中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规定。
  第三条 工程造价文件封面的签字盖章,是工程造价文件生效的必备条件。工程造价文件封面的签字盖章,必须由注册在本单位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完成,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方能生效:
  (一)编制人是造价工程师的,由其在编制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二)编制人是造价员的,由其在编制人栏签字,盖专用章,并应由造价工程师复核,在复核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三)建设工程当事人必须盖法人单位公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应当签字或盖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必须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应当签字或盖章。
  第四条 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明确其他项目费、承包人风险、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计价时效等相关内容;没有明确或约定不明的,应当按照附表一至四的规定执行。建设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法的,参照附表一至四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其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2008计价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并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投标人发现工程量清单数量有误或描述不完整的,可在开标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意见,招标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2日内据实调整,并在开标7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除规定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外,招标人不得将工程量清单错漏责任转嫁给投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投标报价时考虑工程量清单以外的缺项漏项、数量错误等内容,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
  第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给投标人投标报价的表格,必须符合2008计价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不得变更内容或者另行设置表格。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可计量的措施项目清单应提供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综合单价分析表可采用附表五的格式;若采用附表五“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一)”时,还应增补附表六“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
  第七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当按照2008计价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报价值)。编制招标控制价时,综合单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人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相应时期发布的信息(指导)价格计算。
  (二)材料价格,按照下列优先顺序及其规定计算:
  1.按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相应时期发布的信息(指导)价格;
  2.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材料暂估单价;
  3.参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汇总发布的厂商报价;
  4.参考市场调查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
  (三)管理费、利润,按照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有关规定计算。
  (四)风险费用,依据附表二规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要求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内容和范围(幅度)计算。
  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如不采用或需要调整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的,应当提供合法依据,并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调整幅度,否则不得调整。
  第八条 一个建设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随同招标文件一并公布。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内容,应当具体包括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单项费用、主要材料价格等,不得采用以工程总价金额方式公布。招标人对投标人投标报价有限制的(如: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不得大于招标控制价公布的综合单价),应在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中载明。
  第九条 招标控制价不得上调或下浮。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2008计价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投标人发现招标控制价有误的,应当在开标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意见,招标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2日内据实调整,并在开标7日前重新公布。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控制价仍然有误的,应在开标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当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自接到复核意见之日起2日内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招标人在开标前进行修改,并再次重新公布。因而影响招标投标工作的,招标人应当相应顺延招标、投标和开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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