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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10日前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招标控制价发生修改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控制价修改后的7日内,将该招标控制价按照前述要求报送备查。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时,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据实调整招标控制价:
  (一)修改招标文件引起招标控制价发生变化的;
  (二)修改施工设计图纸引起招标控制价发生变化的;
  (三)其他引起招标控制价发生变化的情况。
  第十二条 投标人必须执行2008计价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并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表格自主报价。除措施项目可作增补外,投标人不得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表格作任何改动。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表格填写单价和合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其他清单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此项费用在合同履行期间不予计量与支付,竣工结算不得计算。
  第十三条 投标人的投标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也不得低于企业自身成本。投标人对投标价的所有优惠(降价、让利等),均应当反映在具体清单项目或其综合单价的报价上,不得以投标总价金额方式进行优惠(降价、让利等)。
  第十四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2008计价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并明确下列事项: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三)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四)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五)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六)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七)工程竣工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八)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九)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五条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不得违反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遵循以下规定确定工程价款:
  (一)当中标人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应以中标人投标文件为准;
  (二)当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且发、承包双方没有违反招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安全等内容的实际行为的,应当以施工合同为准;
  (三)当后续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合同文件与施工合同不一致的,应当以后续合同文件为准。
  第十六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除工期在半年和合同价款在200万元以下之外,应当采用单价合同。
  第十七条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2008计价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工程计量与支付。除法律法规有规定之外,出现下列情形的,不予计量与支付:
  (一)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超出施工设计文件范围的;
  (二)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超出施工合同文件范围的;
  (三)承包人投标价已包括措施项目费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除外);
  (四)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
  (五)其他不予计量与支付情形。
  第十八条 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支付的,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支付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承包人有权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延期支付的利息。
  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发、承包双方又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导致无法施工的,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第十九条 发现受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发、承包双方不利一方应当及时提出修正申请;经另一方核实后,在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发现建设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没有达到质量要求的,受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在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相应价款。
  第二十条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合同一方因另一方的不当行为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2008计价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向另一方索赔。
  第二十一条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工程变更、增加额外工作等非承包人原因的现场签证事件的,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现场签证人选应当按照2008计价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现场签证手续,明确签证项目的名称、数量和单价或价格,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现场签证时,出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缺项的,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支付工程价款依据。
  第二十二条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若基准日期(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后出现下列情形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一)当后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人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
  (二)当后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规费、税金等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照省政府或省有关权力部门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
  (三)当施工期间市场物价发生涨落,引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中材料价格变化超过5%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变化超过10%时,应当按照2008计价规范和《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调整。出现这一情形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发布一次价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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