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发挥政府在老龄事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加强政策引导、资金支持、市场培育和监督管理。鼓励和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老龄事业发展,构建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老龄事业发展格局。
--先行先试,创新提升。推动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力求在老龄工作、老龄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创出特色。营造浓厚的敬老爱老助老社会氛围,多举措发展社会养老,探索各类养老模式,提升老龄工作水平。
--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研究解决老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不平衡、不协调问题,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逐步缩小城乡老龄事业发展的差距。不断提高老年福利水平,逐步实现社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主要任务
第一节 完善老年社会保障
统筹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和管理服务体系,依法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加强对老年特殊群体和困难群体的社会保障,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一、健全养老保障
(一)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巩固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体制,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建立基本养老金政策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金保险水平。基本解决无力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问题,探索解决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办法,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性补缴办法。进一步鼓励和规范企业年金制度。统筹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政策。
(二)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2011年,全面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新农保制度全覆盖,为符合条件的年满60周岁的农村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的基础养老金。2015年,全省新农保参保率达85%以上。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落实政府补助资金,并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三)确保各项保障制度的协调衔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把“游离”于养老保险体系之外的人群纳入参保范围。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和扩面工作。提高个体私营企业职工的参保率。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待、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在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对独生子女父母、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及计划生育特殊群体增加补助或提高标准。提倡和引导公民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障,鼓励并扶持商业性老年保险产品开发,支持商业保险企业建立实施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商业保险企业、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建立公益性中介机构,积极开展“以房养老”(住房反向抵押贷款)试点业务。
二、落实医疗保障
(一)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医疗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扩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逐步提高参保率。从重点保大病起步,逐步向门诊小病延伸;探索付费方式改革,稳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和保障标准。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报销水平分别保持在75%和70%左右,通过多种方式使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加快探索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逐步缩小不同制度之间保障水平的差距。
(二)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提高筹资水平和保障能力,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及财政补贴标准,适当扩大报销范围、提高医疗费补偿比例。鼓励、引导农村老年人积极参加新农合。参合率力争稳定在98%以上。
(三)加强老年医疗保健服务。做好老年人健康教育和促进工作,加强老年病的防治研究,普及保健知识。开展义诊和健康咨询活动,提供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和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重视老年人精神关爱和心理慰藉工作,针对老年人易发心理疾病和心理问题,提供心理干预服务,重点关注高龄、空巢、病残等老年人的心理健康状况。研究制定老年精神关爱工作意见和办法。鼓励为老年人家庭成员提供专项培训和支持,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精神关爱和心理保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