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建立社区老年人健康档案,城市65周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85%以上,农村65周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80%以上。落实老年人就诊就医优先服务工作,完善为70周岁以上老年人看病提供“就诊、检查、取药、收费、住院”优先措施。继续实施“光明行动”,为贫困白内障老年人免费实施复明手术。拓展老年卫生工作服务领域,增加老年人医疗服务项目,逐步增加设立老年病门诊、老年人和老干部病床。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老年专科医院。将老年医学列入福建医学重点学科规划。探索研究建立失能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三、深化社会救助
(一)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分类施保、低保对象动态管理等制度,逐步提高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把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低保。关注贫困、高龄、孤寡、空巢、病残老年人生活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在实施城乡低保、社会救助中给予倾斜照顾。完善五保供养制度和政策法规,逐步提高供养水平和集中供养率。建立健全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偶定期定额生活费标准的正常增长机制。
(二)规范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建立健全资助参加居民医保(新农合)、大病医疗救助、日常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五位一体”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逐步扩大医疗救助惠及范围。救助政策适当向老年困难群体倾斜,解决老年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四、提高社会福利
推动老年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落实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自然增长规定。对年老体弱、丧失劳力又未纳入低保的低收入高山族人口,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建立并完善在闽定居困难老年台胞台属的生活扶助和老龄补贴制度。探索制定低收入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和残疾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补贴政策,研究探索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的补贴政策和建立家庭成员照顾年老父母的奖励扶助制度。
第二节 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
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重点保障孤老优抚对象、“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老人、五保对象及低收入的高龄、空巢、失能等养老困难老年人。
一、推进居家养老服务
按照“五有基本建设标准”、“三个基本服务规范”要求,建立和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鼓励社区单位的生活服务和文化体育设施向老年人开放,鼓励家政、餐饮、物业等服务企业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高龄、空巢、失能等老年人提供特殊照料服务。落实政府购买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增加托老设施网点或建立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室),为家庭日间暂时无人或者无力照护的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鼓励对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
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健全服务队伍,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水平,构建15分钟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到2012年,原则上每个城市社区建立1个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到2015年,农村社区依托乡镇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活动中心(室)、老年学校等现有设施,完善服务、增加功能,力争每个乡镇拥有1处居家养老服务场所,有条件的村通过村民自治组织、老年群众组织,开展以村民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居家养老服务,建立起覆盖全省城乡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二、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根据区域内老年人口数量和养老服务发展水平,合理制定包括老年养护机构在内的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规划,重点建设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荣军院、老年公寓、护理院等养老机构,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三无”、五保对象及失能等低收入困难老年人入住。加强市县社会福利中心、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每个市、县建成1所社会福利中心,每个乡(镇)建成1所敬老院,人口少于5000人的乡(镇),可与地理位置临近、交通便利的乡镇共建1所规模较大的中心敬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