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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永定县2011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永定县2011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1〕268号)


永定县人民政府:

  《永定县人民政府关于永定县2011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请示》(永政〔201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永定县境内农用地30.8412公顷(其中耕地26.2777公顷)、未利用地0.721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龙岩市2011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同意征收永定县高陂镇黄田村水田10.582公顷、旱地0.045公顷、林地0.5831公顷、其他农用地1.47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665公顷、其他草地0.3019公顷,富岭村水田0.9519公顷、其他农用地0.1214公顷,平在村水田14.2633公顷、其他农用地2.298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2246公顷、其他草地0.2749公顷,西陂村水田0.3143公顷、旱地0.1212公顷、其他农用地0.083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041公顷、其他草地0.145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4.1582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永定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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