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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基地)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培训机构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教育或人事劳动部门的教育培训资质。
  (二)具有开展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的经验。培训周期应该达到全日制3个月(或300课时)以上,一年内培训人数累计100人以上。学员的实习、实训课时一般应不低于教学总课时的50%,且经过培训的学员须有70%以上从事服务外包工作。
  (三)交通便利,污染指数和居住环境良好,具备规模招生与培训的条件和能力。具有800平方米以上适应相关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的教学场所与一定数量的性能良好的教学专用软硬件设施。
  (四)师资团队稳定,具有适应相关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的专、兼职的师资队伍,中级以上职称的比例达到60%以上;有与教学相适应的教学课件,教学内容紧跟服务外包发展潮流,并适应我省外包企业人才需求。
  (五)具有良好的管理体制与运营模式,有完整的规章制度,包括教学行政管理制度、教师聘任制度、财务独立核算制度等。
  (六)具有较强的交流、合作能力,并在外包教学方面至少与2所国内外院校、培训机构或企业有长期合作项目。
  (七)具有完善的考核制度。培训结束后,应对受训人员的专业技能、外语水平和职业素养等进行严格规范的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应给予颁发合格证书。
  (八)具有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计划。能在2-3年内形成年服务外包人才培训1000人以上规模,并能配备与之相适应的教学条件和设施。

第四章 认定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七条 培训机构申报和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向所在市商务局提交申请材料,各市商务局负责组织本地区培训机构的申报、初审工作,并集中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于9月底前报省商务厅;
  (二)省商务厅根据各市上报的申报材料,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
  (三)省商务厅对通过评审的单位认定为省级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公布名单并授牌。
  第八条 培训机构申请认定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河北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基地)申请表》(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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