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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基地)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者取消其认定资格,三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一)伪造、冒用培训机构批准文件、认可证书和标志的;
  (二)公开文件、宣传材料和广告中有虚假、误导或者夸大宣传内容的;
  (三)投诉集中、影响恶劣的;
  (四)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其它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2:
河北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基地)申请表

单 位

名 称

 

 

单 位

地 址

 

 

邮编

 

法 人

代 表

 

联系人

 

电话

 

电子

邮箱

 

注 册

资 本

 

组织机

构代码

 

教学场地(㎡)

 

单位

性质

 

 

教 师

人 数

 

中级职称以上比例(﹪)

 

 

教学

范 围

 

 

 

 

 

 

上年度培

 

训情况

培训专业

培训时间(月)

培训人数

就业人数

 

 

 

 

 

 

 

 

 

 

 

 

 

 

 

 

 

 

 

 

 

 

 

 

与国内外院校、企业交流合作情况;

 

 

 

 

 

申请

单位

意见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设区市商务局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商务厅审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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