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环保部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2011〕233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环保局(宁波不发):
现将《浙江省“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环保部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浙江省“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
(环保部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进“811”生态文明建设行动,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浙委〔2010〕64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42号)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环保部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811”专项资金)是指由省政府专项安排用于补助或奖励污染减排、清洁水源、清洁空气、清洁土壤和绿色创建等行动的政府引导性资金。
第三条 “811”专项资金按照“统筹安排、保证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分配和管理,主要用于支持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污染减排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项目。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资金申报
第四条 “811”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如下:
1.污染减排项目。支持列入“十二五”减排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减排项目,包括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COD和氨氮提标改造、污水再生利用及污泥处置等示范项目;造纸、印染、化工、制革等工业企业深度治理项目;电力、冶金、石化、建材等行业企业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及低氮燃烧改造项目等。
2.清洁水源项目。支持列入“清洁水源行动方案”的水污染防治项目,包括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与治理修复项目;八大水系、运河及平原河网等重点流域水环境整治项目;印染、食品、医药、化工等行业排放致毒、致畸、致突变物质,直接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污染防治项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