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根据“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方案,结合全省污染防治和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研究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联合下发项目申报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环保部门按照要求组织当地项目申报工作。
2.项目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向当地财政、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1)《浙江省“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环保部分)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2)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的必要性;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方案;项目总投资、资金落实情况和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实施后的环境效益和示范意义;项目建设起止时间和进展情况等。(3)附件:政府下达的整治规划、行动方案、年度计划,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项目可行性报告、环评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配套资金证明等复印件。
3.各市、县(市、区)财政、环保部门应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和筛选,提出初审意见,联合行文向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申报,并填写《浙江省“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环保部分)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省属企业申请的项目,由当地财政、环保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向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申报。
第三章 资金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 “811”专项资金审批下达:
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补助范围、分配原则和年度支持重点,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必要时组织调研和专家评审论证,根据审核意见确定补助项目并下达资金预算。
第九条 “811”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1.各地财政、环保等部门要根据年度资金预算,结合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项目单位,监督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确保项目按进度实施。
2.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抓紧项目建设,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811”专项资金的使用和补助项目的实施,应接受财政、环保、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地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积极开展跟踪问效,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并在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度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