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本政发〔2011〕26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建立全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镇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23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全市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城镇居民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城镇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缴费标准及办法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可根据收入情况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参保人员应按自然年度缴纳保险费,保险费实行银行代扣代缴,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按当年选择的缴费档次缴费后不得改变,下一个年度可以重新选择缴费档次。当年缴费截止日期为每年10月31日。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