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加强生猪疫病公共防控体系建设
(一)实行免费强制免疫。坚持预防为主,免疫与扑杀相结合,切实做好生猪疫病防控工作。要认真落实对一类动物疫病免费强制免疫的政策,保障免疫疫苗需要,所需疫苗经费由市级以上财政承担。健全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市级以上财政对基层动物防疫员的工作经费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000元提高到1200元,区县(自治县)财政也要给予相应补助。
(二)强化生猪防疫扑杀和无害化处理。提高因防疫需要而扑杀的生猪补助标准,将大猪(90公斤以上)的补助标准由现行每头480元提高到800元。病死猪要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大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支持力度,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由每头500元提高到800元,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给予每头80元的补助,由市级以上财政负担。具体补助办法由市农委、市商委、市财政局按照农业部、商务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印发执行。
三、强化信贷和保险对生猪生产的支持
(一)加大对生猪生产的投入力度。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完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加强对生猪标准化养殖场(小区)的信用担保服务。充分利用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政策,加大对标准化规模生猪养殖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二)落实好生猪养殖保险政策。全面开展能繁母猪养殖保险。2011年将生猪养殖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22个区县(自治县),2012年力争实现全覆盖。全市有关区县(自治县)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会同保险机构稳步推进生猪养殖保险工作。建立更严格的保险与耳标识别、生猪防疫和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促进生猪养殖保险有序开展。
四、加强生猪市场调控和监管
(一)建立完善生猪市场调控机制。积极引导和支持生猪屠宰加工骨干企业建立猪肉商业储备,作为政府调控市场的重要资源,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二)加强市场、质量和价格监管。进一步加强猪肉及其制品检疫和检验,严禁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及其制品流入市场。严肃查处屠宰加工和销售病死猪肉和注水肉的不法行为,规范生猪市场交易行为和流通秩序。加强生猪市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经营、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