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7号)
《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已由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8月30日
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2011年8月30日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台湾同胞在本市投资,保障台湾同胞的合法权益,促进与台湾地区的经济合作交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本市的投资。
台湾同胞以其在台湾地区以外开设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本市的投资可视为台湾同胞投资。
第三条 台湾同胞在本市投资,享受市民待遇,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台湾同胞在本市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台湾同胞投资保障工作的领导,建设和发展台商投资工业园区、科技园区、海洋产业园区、物流园区、交易会展中心、台湾农民创业园等园区,加强产业投资引导,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引导台湾同胞到本市投资,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市、区(县)人民政府台湾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台湾同胞投资保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对外经贸、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工商、税务、国土、海关、检验检疫、海事、金融、知识产权、农业、海洋与渔业、科技、旅游、企业投资管理、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教育、公安、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台湾同胞投资保障工作,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第二章 投资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支持台湾同胞投资符合国家政策、不涉及国家安全的各类产业和项目。优先发展下列产业和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