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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设置:
  (一)特大型饭店,大型饭店,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中央厨房,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设兼职或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 (规章制度内容)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管理;
  (二)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三)设施设备卫生管理;
  (四)清洗消毒管理;
  (五)人员卫生管理;
  (六)人员培训管理;
  (七)加工操作管理;
  (八)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
  (九)消费者投诉管理。
  申请中央厨房的,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提交的规章制度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规定;
  (二)食品供应商遴选制度;
  (三)关键环节操作规程,包括采购、贮存、烹调温度控制、专间操作、包装、留样、运输、清洗消毒等;
  (四)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五)食品检验制度;
  (六)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理方案;
  (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第十条 (中央厨房配送食品要求)
  中央厨房向餐饮服务单位配送的食品品种应当报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审核,但下列食品不得加工配送:
  (一)在中央厨房进行冷加工制作的高风险即食食品;
  (二)中央厨房自制的生食水产品;
  (三)中央厨房自制的乳制品(以乳制品为原料加工的冷冻饮品除外);
  (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的其他食品。
  中央厨房加工配送的食品,其加工工艺和产品特性符合已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范围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的审查标准和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二);
  (二)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应当标明用途、面积、尺寸、比例、人流物流、设备设施位置等);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六)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的有效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七)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属于非居住性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经营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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