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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前款第(八)项规定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属新建项目尚未取得产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规划等相关部门同意建设的有关证明;属船舶供餐的,应当提交船舶检验部门出具的《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属其他性质的,应当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该场所合法及用途的证明。
  国家和本市对餐饮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有相关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符合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
  第十二条 (申请集体用餐配送和中央厨房的材料)
  申请集体用餐配送、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产、制作工艺流程。包括工艺流程图及文字说明,内容应涵盖制作、包装材料的处理、加工过程及主要技术条件;
  (二)生产、制作设备设施及运输配送车辆情况。包括生产设备的名称、型号和数量、运输配送车辆的行驶证明(复印件);
  (三)检验设施。包括检验设施名称、型号及数量;
  (四)食品卫生检验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申请集体用餐配送的,应提供生产能力与申报的生产方式与数量相适应的相关材料。
  申请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餐饮连锁企业的有关证明材料、《中央厨房配送食品品种审查申请表》(格式见附件四);加工配送即食食品的,还应当提交该食品的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书写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材料首页应为申请材料目录,所附资料应当按次序整理装订,并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逐页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签章;
  (二)申请书应当打印或用钢笔、水笔填写;
  (三)申请书外所附资料应当用A4纸填写;
  (四)外文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文;
  (五)材料应当完整、清晰、准确,涂改处应当盖章或签名。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处理方式)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交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或者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接收申请的原因;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并双方约定补正期限;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逾期未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受理;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
  (四)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作出受理申请决定。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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