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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餐饮服务许可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有关违反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举报,应当及时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四十五条 (行政责任追究)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有关工作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有关人员违法违规审批造成后果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追究行政责任:
  (一)申请人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承办人出具申请人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意见的,追究承办人行政责任;
  (二)承办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主管领导仍然违法违规批准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三)承办人和主管领导均有过错的,主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六条 (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者其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予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四)依法可以撤销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形。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对餐饮服务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服务活动。
  (二)经营场所:指与食品加工经营直接或者间接相关的场所。其含义与《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中所指的加工经营场所相同。
  (三)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单位。
  (四)饭店:指以饭菜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1、特大型饭店: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2、大型饭店: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3、中型饭店: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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