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经协商同意,接收或代存市各民主党派机构形成的档案;
(六)市直属的集团公司、总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
(七)市直属高等院校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
(八)市政府派驻国内各地、港澳及国外的机构形成的档案;
(九)被撤销的市直属及其所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
已列入专业和部门档案馆收集范围并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同意的档案,原则上不再列入本规定所列接收档案范围。
第五条 广州市国家档案馆定期接收市直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编印出版的各种汇编、史志、年鉴、大事记、简报、图册、书刊和各种族谱、家谱等辅助性资料。
第六条 列入接收范围、应进广州市国家档案馆档案的接收期限:
(一)市直属及其所属单位永久、长期(定期30年)的档案在本单位保管期满 20年接收。经广州市国家档案馆同意,可提前或延期接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重大活动、重要事件档案,自活动或事件结束起1年内接收。
(三)著名人物档案,随时接收。
(四)声像档案和实物档案,自形成或者获得之日起5年内接收。
(五)上一年度归档的电子文件及电子目录,每年6月30日前接收。
(六)广州市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首创、发明档案和特色档案等,自形成之日起1年内接收。
(七)当年编印出版的档案资料,每年12月31日前接收。
第七条 广州市直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向广州市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时,应同时移交本单位编制的档案目录、全宗指南、档案数据盘等档案检索工具。
第八条 广州市国家档案馆征集档案范围:
(一)散存在国内外的历任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广州活动期间形成的讲话稿、录音、录像、照片、题词、书信、实物等;
(二)散存在国内外的历任广州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讲话稿、录音、录像、照片、题词、书信、实物等;
(三)散存在国内外的著名人物的信函、自传、日记、札记、回忆录、录音、录像、照片、实物等;
(四)散存在国内外的广州地区民俗风情、名胜古迹、地方掌故、传统文化、传统艺术、家谱族谱等档案资料;
(五)散存在国内外的广州市传统工艺产品、土特产品、名优产品的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