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机构和专职队伍建设。各地要按照监管分离的原则,成立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和指挥中心。并依据城市规模大小和城市管理问题发生密度等实际情况,采取自管或市场化管理方式,组建规模适当的信息采集监督员队伍和呼叫中心坐席员、指挥中心派遣员队伍,负责城市管理问题的信息采集、立案结案、案件派遣等工作。要建立相关工作制度,编写《城市管理监督指挥手册》、《岗位培训手册》等,强化队伍培训和实践操作,尽快掌握数字化技术、标准、规范和工作方法,适应工作环境,提高业务素质,保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有序运转。
(八)建立健全监督考评体系。各地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立案处置和结案》(CJ/T315)、《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绩效评价》(CJ/T292)等标准规范,以标准化的处置结果统计数据为依据,建立健全数字化城市管理综合监督考核评价体系,从区域评价、部门评价和岗位评价等层面,实现对辖区内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绩效考评。引入社会评价和监督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城市管理的评价和监督。积极推进将数字化城市管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和有关部门效能目标考核。
(九)创新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各地要结合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强化部门、条块间的协调配合,构建起政府监督指挥、部门协调运转、市民广泛参与的城市管理新格局。强化城市管理的监督考核职能,将分散在各职能部门的监督考核职能,集中到与管理职能脱钩的监督考核部门,实现监督职能和管理职能分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推进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强化区、街道(镇)和社区的城市管理职能,将人财物等资源尽量配置到基层执行单位,提高基层单位执行力。
四、切实加强对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县(区)要把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负责、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组织协调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协调配合和督促检查。要明确牵头单位,落实相关部门责任分工,确保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顺利推进。自治区城乡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统筹协调。各地发展改革、编制、财政、科技、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支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
(十一)落实资金保障。各市、县(区)要将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点项目,安排专项资金,确保项目建成运行。要保障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日常运行经费。加强对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资金的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