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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指导地级市金融办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初审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六)其他管理职责。
  第五条 地级市金融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受理申请、初审工作,初审合格后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批。同时,协助自治区金融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

第二章 公司设立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名称必须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或“××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符合规定。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银川市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石嘴山市、吴忠市和中卫市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固原市、川区县(市)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中部干旱带、南部山区县(包括同心县、红寺堡开发区、太阳山开发区、西吉县、泾源县、隆德县、彭阳县、海原县)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川市注册资本不低于2.5亿元,石嘴山市、吴忠市和中卫市注册资本不低于1.5亿元,固原市、川区县(市)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中部干旱带、南部山区县(包括同心县、红寺堡开发区、太阳山开发区、西吉县、泾源县、隆德县、彭阳县、海原县)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全部为货币资金,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经营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在银川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必须在中部干旱带、南部山区县设立分支机构,注册资本金的1/3必须用于分支机构,并且同时开业。
  (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拟任人员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董事长、副董事长应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总经理、副总经理应从事银行业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三)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名至200名发起人,其中需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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