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其中包括熟悉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和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营业场所要按统一标识进行装修。
(七)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应当向地级市金融办提交申请材料,经地级市金融办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机构名称、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注册资本和住所,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企业经营方针及未来发展规划。
(二)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基本情况。主发起人和其他出资人情况介绍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投资条件;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并附经工商部门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出资人近3年完税证明、征信记录。
(四)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自治区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六)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近3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七)章程草案。将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
(八)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九)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拟任董事长、总经理简历。
(十)职能部门设置、公司治理结构及主要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住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十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股东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十三)自治区金融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自治区金融办审查同意,参加自治区金融办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自治区金融办审批同意的文件后,方可到设立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在30日内,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