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参照《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向社会披露。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接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要求向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借款人基本信息和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自治区金融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专项用于发放小额贷款,自治区金融办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优选合作银行,与其签订协议书。小额贷款公司要在指定的合作银行开立验资账户,在所在地合作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小额贷款公司正式挂牌开业后,分批将验资账户中的资金转入基本账户,存入资金只能发放小额贷款,不得挪作他用。合作银行要密切配合自治区金融办,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往来的监管。
第三十条 为防范道德风险,小额贷款公司需在自治区金融办指定的银行存入30万元保证金,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者信用风险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金融办应当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自治区金融办和地级市金融办报送上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银行对账单及贷款明细表、贷款发放情况汇总表等业务报表。根据监管需要,自治区金融办可委托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核,有关费用由小额贷款公司承担。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金融办应当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信息动态监测系统,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情况、高管人员情况、资本金变动情况等进行统计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