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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13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报批效率,依法依规利用土地,保障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关于建设用地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简化和改进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建设用地报批审查程序
  (一)简化报件材料。
  1.对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分批次建设用地,其报件材料由现行的14项调整为11项(见附件1),核减征地听证材料,市、县(区)人民政府拟征地公告和社保部门出具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意见等相关内容。
  2.对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其报件材料由现行的17项调整为14项(见附件2),核减征地听证材料,市、县(区)人民政府拟征地公告和社保部门出具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意见等相关内容。
  核减的报件材料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把关,并留存备案,纳入建设用地审批后监管范围。
  (二)简化审查程序。
  1.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业务审查由现行的“串联式”审查改为“并联式”会审,建立内部联动会审机制。将建设项目用地会审的具体内容与规划调整方案、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土地勘测定界验收等程序性工作,由各相关业务处室分别审查改为建设用地会审阶段一并审查,分别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时间由5个工作日缩减至3个工作日。
  2.集中会审时对在用地预审阶段已审查过的内容和方案,不再进行重复审查,只进行复核确认。
  (三)压缩初审时限。
  1.各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建设用地申请后,一次性告知建设用地申报要件,并在18个工作日完成审查上报工作。
  2.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受理建设用地报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报件审核上报工作。
  3.各地在申请报批建设项目用地时,要足额预算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相关费用。为加快建设用地审批进度,各地建设用地报件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审通过、开具缴费通知后,须在30日内缴清相关规费,逾期不缴的,一律作退件处理,用地计划指标由自治区重新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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