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开展建设用地审批改革试点工作。
在有条件的市、县(区)开展城市批次用地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提高土地审批效益,促进集约节约用地。
二、明确先行用地审核管理要求
属自治区重点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有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建设的项目,在完成项目批准(核准)与初步设计后,并确保征地补偿到位的前提下,由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后,批复先行用地。批准先行用地的项目要在6个月内完成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按时履行建设用地报批的,要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全区各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要跟踪检查,确保项目用地及时报批,坚决制止和查处未批先用等违法违规用地的行为。
三、做好用地前期衔接服务工作
(一)加强与项目用地单位衔接。全区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联席会议制度,主动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招商等部门和用地单位对接,全面了解年度新建和在建项目总体运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用地及时报批,依法依规用地。
(二)加快项目用地预审进程。全区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提前介入、源头参与、程序规范、主动服务”的原则,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对国家、自治区重大项目在预审材料齐备的情况下,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用地预审。要主动会同用地单位对项目用地情况进行现场勘查,实地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指导用地单位完善相关报批资料。对选址于地质灾害不易发地区的项目,不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压覆重要矿床的,不再进行压覆矿床评估。
四、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一)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的激励机制、责任机制、用地全程监管机制,依法加强建设用地批后供应及利用的监管。对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的土地进行彻底清理,并对批少占多等行为予以查处,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二)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74号)规定,积极盘活用好批而未供的土地。对符合规定和条件的批而未征、征而未供等批后未供土地,由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处置方案,经市、县政府审核并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可将该宗土地的农用地转用指标调剂使用,也可对原批准的项目用地进行调整。具体处置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