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强化各地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一)按照“批管并重,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主体明确、审查权限分明、监管措施具体、审查重点突出的共同责任机制。各地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上报用地申请前,要对拟申报的用地报件材料逐一进行审查,并对审查意见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征地前告知、听证、调查结果、土地权属、用地规模和控制指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以及是否存在土地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确认,并按照单独选址、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目录内容组织并审查建设用地批件材料,对单独选址、分批次建设用地报件核减的报批材料存档备查,并在审查意见中对报件减少要件涉及的审批事项进行说明。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确认结论、报件材料进行审核,并及时上报审批。同时,要认真落实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措施,解决其社会保障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各市、县(区)上报的建设用地报件进行复核审查,对申请用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提出结论性审查意见,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实地核实,并对复核后的建设用地报件、结论性审查意见负责。
(二)进一步提高建设用地报件质量。各地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建设用地报件规范管理,切实提高报件质量。今后,对因服务意识不强、申报用地不及时、年度计划管理执行不到位影响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的,或因编制报件不认真、审查意见不真实,导致报件质量不高、反复上报审批的,除进行通报批评外,暂停该地区建设用地报批事项。
(三)加大违法违规用地处罚力度。对未批先建、未批即用等违法违规用地的行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罚款按上限标准执行,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法违规用地查处、处罚到位后,补办用地手续并占用当年用地指标的,相应扣除该地区下一年度的用地指标。对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的,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的规定进行问责;对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