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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11)

  (三)完善创业服务体系。积极推广成熟的创业培训模式,全面实施创业培训项目,提升高校毕业生的创业能力。开辟“大学生创业绿色通道”,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和需要,组织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在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实践及孵化基地,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创业园、孵化器,并给予政策扶持。对基地内大学生创业企业开展“一对一”跟踪指导服务,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高创业成功率。
  四、着力优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一)加强就业指导服务。高校要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建立贯穿于整个大学教育期间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和就业观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创新就业服务模式,完善服务措施,采取多种形式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方便、快捷、直接、有效的就业信息服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其他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合作,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大力推动互联网就业服务,完善“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联盟”,实现就业人才信息全省联网,加强网络招聘信息监管,规范网络招聘求职行为,提高公共就业和公共人才服务信息化水平。推进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贯通融合,完善职业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
  (二)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完善就业登记办法,建立就业登记与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联动机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合作,健全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做好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
  (三)支持参加就业见习和技能培训。深入实施“三年五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加强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引导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鼓励和扶持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单位,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落实见习毕业生的基本生活补助政策,基本生活补助费用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分担。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其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见习单位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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