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清晰的商业发展计划或实施项目可行性报告。
第三章 申报和确认
第六条 申报资料
一、《成都市微型企业扶持计划申请表》(附件1);
二、附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组织(主要指所在地协会、商会、市场管委会和有信誉的服务机构)或所在地社区组织推荐书(样本见附件2);经营场所证明;从业人员花名册;前二年经营业绩证明;扩大经营规模商业计划书或实施项目可行性报告。
第七条 申报确认
一、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向区(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报。
二、基层推荐。企业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或所属行业协会、商会、市场管委会和相关服务机构出据推荐书。
三、专家评审。区(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由政府部门管理人员、财务专家、企业管理专家和纪检监察人员等组成的专家组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评审,择优提出微型企业扶持计划建议名单。
四、媒体公示。区(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微型企业扶持计划建议名单公示后,提出当年本地微型企业扶持计划。
五、审核确认。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区(市)县申报的微型企业扶持计划进行审核确认,并发放企业服务券。
第四章 管理和服务
第八条 职责分工
一、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每年下达微型企业扶持计划控制指标,统一发放企业服务券;对区(市)县申报的年度微型企业扶持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区(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实施本地微型企业扶持计划,并向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微型企业扶持计划实施情况和汇总表(附件3)。
第九条 管理和服务
一、市、区(市)县对列入扶持计划的微型企业要加强联动,共同实施扶持管理,并通过媒体或网站向社会公布扶持企业名单。
二、微型企业的扶持期限为三年,对扶持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实现经营目标的扶持企业实行淘汰制。
三、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委托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会同区(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综合服务机构对扶持企业进行定点联系,建立档案。四、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委托市中小企业服务联盟组织对社会专业服务机构进行认定,筛选一批有资质有信誉的各类专业服务机构,向扶持企业推荐,为扶持企业提供所需要的各项专业服务。
第五章 服务券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服务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