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示范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示范企业称号:
(一)在申报或考核材料中弄虚作假,或以不当方法影响认定结果或考核评价结果的;
(二)有偷、漏税等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第十二条 被撤销示范企业资格的企业,两年内不得申报示范企业。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三条 企业知识产权示范工作不设期限,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自治区经济委员会每两年对示范企业进行一次考核。主要考核内容有:
(一)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情况;
(二)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制定和实施情况;
(三)知识产权信息的运用情况;
(四)专利申请的数量与质量;
(五)专利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情况;
(六)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情况;
(七)知识产权工作经费的投入情况。
第十四条 经考核不合格者,将取消其示范企业称号。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十五条 对被认定为示范企业的单位,给予以下扶持:
(一)授予“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
(二)优先支持示范企业专利技术开发及产业化项目列入自治区科技计划;
(三)支持企业建立专利数据库及其分析系统;
(四)优先给予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
(五)对实施效益显著的专利项目、产品,优先推荐参加“中国专利奖”等奖项的评选;
(六)为示范企业发明专利申请加快审查程序、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专利确权等事项提供便利条件;
(七)对示范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予以重点支持;
(八)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自治区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