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石政办函[201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7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的意见》(办字[2011]105号)精神,深化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的重要性
基层供销合作社是供销合作社的基础,也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深化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构建以合作制为根本,以农民为主体,民主管理、民主决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合作发展的新体制,是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精神,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顺应市场经济规律、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现实需要。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努力把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推向深入。
二、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目标,通过理顺体制,创新机制,多方位、多渠道营造良好的发展软环境,打造经营组织完整、发展能力较强、服务功能齐全、社会形象良好,经营性与公益性相结合的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真正发展成为当地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纳入当地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新农村建设总体部署,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坚持农民主体,农民社员数量要占主要比例,农民身份的社员、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农村企业法人、农村“两委”负责人等,经履行选举程序可以担任基层供销合作社主要领导职务;坚持供销合作社主办,各级供销合作社特别是县级供销合作社,要结合基层实际,加强具体指导和落实;坚持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规范化管理,谁投资谁受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发展,实现共有、共管、共享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