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长府发〔201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促进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及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各级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责,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举措,坚持政府组织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多渠道筹集房源,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计划到2012年末,使城镇低保无房家庭基本实现住房保障,加快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逐步让城镇中等偏下收入群体享受到保障房政策。
(一)建设任务。2011年-2012年,全市建设保障性住房30000套。其中:廉租住房共计15000套(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7600套;统建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600套,配建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6800套);公共租赁住房15000套。
(二)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套型面积和建设标准。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一般要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适当建设部分80平方米以内的三居室成套住宅,房源比例不超过该项目公共租赁住房数量的15%。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建立法人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宅以及集体宿舍的规范和标准,保证保障性住房质量和基本的居住功能需求。
二、积极筹措房源,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
(一)集中新建廉租住房。以各区为实施主体按计划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用于解决辖区内低保无房家庭住房困难。新建确有困难的城区,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从2010年建设的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中调整,调整面积原则不超过2010年各区建设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总面积的60%。
(二)全面实施配建廉租住房。在建筑容积率1.0以上且住宅类建筑面积达到规划总建筑面积60%以上的普通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按照总规划建筑面积4%比例配套建设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用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尽快制定《长春市廉租住房配建暂行办法》,保证配建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