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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三)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坚持投资主体多元化,实行“谁投资、谁所有”。

  1.政府采取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2.鼓励产业园区和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本单位就业人员住房困难。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享受国家和省的补助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全免,经营性收费减半的优惠政策。

  3.要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准入、使用、退出等政策规定。

  三、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支持力度

  (一)多渠道筹集住房保障资金

  市、区财政要将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1.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和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及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住房保障。

  2.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3.公有产权出售收入作为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4.将无籍房一次性确权收入纳入住房保障资金。

  5.积极争取金融机构支持,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信托投资、资产运营等方式积极筹集建设资金。

  6.加大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7.积极倡导社会捐助和企业赞助。

  (二)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

  对新建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实行财政补贴政策,主要是:

  1.各区新建廉租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2175元。通过以奖代补,对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廉租住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再补贴100元,对当年开工当年入住的廉租住房按套再补贴5000元,对完成好的城区给予一次性补助,累计补助标准不高于当年廉租住房的建设成本。

  2.各区新建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525元。

  3.政府直接投资和政府组建(委托)投资公司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注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财综〔2011〕47号文件精神执行。

  (三)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1.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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