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医疗单位内部医疗、科研工作用房,员工生活区域、在建建筑工地及其工人宿舍等的防火、防烟设备设置,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四)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泵、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和正确设置情况。
(五)医疗机构内(主要为医院)医疗、科研使用的各类放射性、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储存以及各类电气设备、电源线路的安全使用维护情况。
(六)根据所属区县质监、安监、消防、电力等部门的具体工作要求,检查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特种设备、配电房、电梯等各类生产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等情况,特别是在公众聚集场所和重要活动场所使用的上述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年检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相应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
(七)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消防、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的制订、修改和演练情况。
(八)各单位有地下空间的,要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的通告》,做好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防火疏散等有关工作。
三、落实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
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5号)精神,结合《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本市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沪卫规财〔2011〕7号)要求,进一步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部门、科室班组和每位员工。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安全管理。各单位要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基础条件,提升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加大对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的管理力度。
四、积极宣传教育,形成良好氛围
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年的宣传要求,吸取通报的近期全国和本市安全事故的教训,进一步加强对本单位职工、新进职工和外来聘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扩大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面,在单位内部逐步形成人人讲安全的安全生产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