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汕头市粮食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市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汕市粮〔2011〕89号)
各有关单位:
《汕头市市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法制局通过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粮食局
汕头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汕头市市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汕头市市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号)和《
汕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0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参照《广东省省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粮调〔2010〕3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市级储备食用植物油(以下简称储备油),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食用植物油供求总量,稳定食用植物油市场,保障军需民食,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而储备的市本级食用植物油。
储备油形式包括常态储备和十天应急储备,储备油的品种包括食用植物油和小包装调和油,食用植物油适应于常态储备,采用金属油罐储存,小包装调和油适应于十天应急储备,采用结合企业生产或销售轮换的动态储存。
第三条 市储备粮有限公司具体负责市级储备油的落实和日常管理,并对市级储备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四条 在市储备粮有限公司尚未具备仓容条件之前,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择优选择合格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为市级储备油的代储企业。
第五条 储备油按照企业承储、财政补贴、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由代储企业自筹资金、保质保量、自主轮换、政府补贴费用的形式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