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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汕头市粮食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市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根据《汕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规定,按各自职责负责储备油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储备管理

  第七条 储备油的储存品种和数量,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的粮食工作考评指标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八条 储备油的承储计划,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储备油储存品种和数量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下达给市储备粮有限公司。
  第九条 储备油代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或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民营企业;
  (二)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储油设施,同一库区内,储存能力在1000吨以上,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食用油质量等级和卫生指标检测仪器和场所(小包装调和油动态储备除外);
  (三)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食用油保管、检验(小包装调和油动态储备除外)等资格证书的管理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含2名);
  (四)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条 由市储备粮有限公司与取得市级储备油代储资格的企业签订“委托代储协议书”。协议书一年一签,代储企业必须保证代储期内储备油质量良好,数量真实。协议书具体内容由市储备粮有限公司拟定后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定。
  第十一条 代储企业应当向市储备粮有限公司签署储备油代储承诺书。承诺书的具体内容由市储备粮有限公司制订后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 代储企业应当按照下达的代储品种、数量存储储备油。如确实不能按时完成储备任务,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储备粮有限公司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储备油实行专罐或专仓储存。代储企业应当在油仓(罐)入口(明显)位置挂牌,标明储备油的品种、质量、数量、入库时间等内容,并设立台账如实记录进出仓的时间、品种、数量、质量、价格、轮换等情况,切实做到账实相符,保证能随时动用和接受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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