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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动用价格调节基金建立市级猪肉储备制度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动用价格调节基金建立市级猪肉储备制度的通知
(淮府秘〔2011〕189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稳定市场价格,确保市场猪肉供应,满足市民日常生活需要,依据《安徽省省级储备肉管理若干意见》、《淮南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市政府59号令)要求,进一步完善猪肉储备体系,经市政府同意,就动用价调基金建立市级猪肉储备制度通知如下:

  一、储备规模、方式与补贴标准

  市级猪肉储备量为8000头,今后每年可根据市场供应状况适当调整储备量,并由市商务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农委联合下达储备计划。

  储备方式:全部采取生猪活体储备方式。

  参照省级储备肉补贴标准执行,每个储备周期每头50元给予价外补贴,其中,40元为承储企业的储备专项补贴,10元为市食品公司日常管理费用。

  二、储备企业条件

  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具有一定的饲养规模,年平均存栏不低于3000头(含种公、母猪);

  3.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实行科学饲养,近三年无违规行为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的现代化饲养企业;

  4.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5.能够承担生猪活体储备任务和安全责任。

  三、储备任务的承担与操作程序

  市级猪肉储备由市商务局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农委负责实施,市食品公司负责具体操作。

  市食品公司按照生猪储备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提出不超过6家备选名单,报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会同市农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对备选企业进行实地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市食品公司与市政府确定的承储企业,签订包括储备品种、数量、期限、品质要求、费用补贴、出栏和调用、违约责任等方面内容的合同,并实行挂牌管理。

  各承储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严格执行。入栏15日后,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进场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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