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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冀民〔2008〕105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8〕155号)精神,从2008年10月1日起,提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提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提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1。提高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2。提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3。 

  二、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0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4。

  三、各地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制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5。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78元,其余每人每月需补助的72元资金省内负担比例分别是:扶贫开发重点县按省、市、县5∶4∶1比例分摊,其他县按省、市、县3∶4∶3比例分摊; 扩权县中的扶贫开发重点县按省、县9∶1比例分摊,扩权县中的非扶贫开发重点县按省、县6∶4 比例分摊。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以及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3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78元,其余每人每月需补助的52元资金省内负担比例分别是:扶 贫开发重点县按省、市、县5∶4∶1比例分摊,其他县按省、市、县3∶4∶3比例分摊; 扩权 县中的扶贫开发重点县按省、县9∶1比例分摊,扩权县中的非扶贫开发重点县按省、县6∶4 比例分摊。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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